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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建筑应独立设置 | 住建部发布新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30 10:46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9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官网发布公告,公布了局部修订的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对于托儿所的班级规模和人数,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建议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型托儿所为8-10个班,中型托儿所为4-7个班,小型托儿所为1-3个班。托儿所分为乳儿班(6-12个月),每班人数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每班人数在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

 

修订后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防震防火等安全规定,并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关于室外场地的要求,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的,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明确,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从这次公布的条文来看,部分条文与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相比,有所降低。

 

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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